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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铁矿石中途失联、每日滞港费1.8万美元——6周内完成海事保全与三方和解全过程

380万美元铁矿石货物在途被扣第三国港口,每天新增1.8万美元滞港费,船东推供应商、供应商推船东——如何在没有当地资源的情况下第4天完成货物保全,并在6周内以和解方式收回货物?

380万美元
涉案货物价值
第4天
完成货物港口暂扣令
6周
三方和解并恢复货物

客户背景

某贸易公司,主营大宗商品进口,与境外供应商签订铁矿石进口合同(合同金额约1600万美元,共5批次交货)。前3批次货物正常交割,第4批次货物(价值约380万美元)在途中失联:承运人以目的港罢工为由转港,货物被扣押于第三国港口,供应商与承运人互相推诿,客户面临货物灭失风险。

核心挑战

  • 货物被扣押于第三国港口,当地港务机构已发出滞港费催缴通知,每日累计滞港费约1.8万美元,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 船东(承运人)声称货物转港是基于目的港不可抗力(罢工),并援引提单中的转港条款,拒绝承担额外费用和货物看护责任
  • 供应商声称货物一旦装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FOB条款),拒绝介入货物保全
  • 客户在第三国无任何法律渠道,不了解当地海商法及港口规定,无法自主采取任何保全行动
  • 货运保险(海运险)的理赔路径不清晰:转港是否属于承保范围的额外费用存在争议,保险公司正在调查

我们的工作

1

紧急法律定性(第1-2天):快速分析提单条款,确认船东援引的转港条款存在适用前提瑕疵(罢工尚未正式宣布时已启动转港操作),出具紧急法律意见:船东转港行为在提单条款下存在争议,客户有权要求货物归还目的港或由船东承担全部转港费用及滞港费。

2

第三国船货保全申请(第2-5天):联系当地律所,在货物滞港第4天紧急申请港口行政扣船(船方仍在港内)及货物暂扣令,防止货物被进一步转移;同时通知港务局将后续滞港费计入船东账户(基于客户对船东的索赔权主张)。

3

保险理赔启动(第3-7天):分析海运险保单条款,确认转港导致的额外运费及滞港费属于额外费用险保障范围,协助客户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含船东责任证明文件),锁定保险理赔路径。

4

三方谈判协调(第2-4周):以法律保全为谈判杠杆,同步对船东(提单责任)、供应商(货物安全保障义务)、保险公司(理赔进度)三方施压,推动三方进入协调解决框架。

5

最终结算方案(第4-6周):经过谈判,达成三方和解:船东承担滞港费的65%(约41万美元)、保险公司理赔额外运费约12万美元、货物最终安排目的港提货,全程累计滞港费48天,损失控制在和解金额范围内。

最终结果

货物保全第4天完成港口货物暂扣令
船东赔偿承担滞港费65%(约41万美元)
保险理赔额外运费12万美元获赔
货物结局380万美元货物最终安全交割
处置周期6周内完成三方和解并恢复货物

关键启示

海事纠纷的核心是时间就是金钱——滞港费每天以万计,任何迟疑都是真实的金融损失。发现货物出问题的第一时间,要做的不是发函追责,而是立即委托当地律所评估能否申请保全措施,把货物控制在手里才有谈判筹码。另外,FOB条款下风险自装船时转移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对货物安全没有任何义务,如果供应商在货物装船前的单据存在虚假,或者安排了不合格承运人,仍然可以追责。关键词参考:进口货物海事纠纷处理流程、船货保全申请程序、滞港费承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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