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
中企收购美国公司CFIUS被拒有哪些应对策略
CFIUS否决是最终行政决定,不可通过法院司法审查推翻(《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明确排除司法审查权)。但在CFIUS做出最终否决前,有多个节点可争取通过谈判保留或修复交易。
一、CFIUS审查阶段的缓解措施谈判
在CFIUS发出否决建议前,收购方可主动提出缓解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以消除国家安全顾虑:
- 数据隔离:承诺将美国政府合同数据、美国公民个人数据与中方母公司完全隔离,由独立的安全官员管理
- 安全董事会(Security Board):设置独立的美国公民组成的安全委员会,有权否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决策
- 技术转让限制:承诺不向中方提供特定受管制技术
- 供应链审计权:允许美国政府方代表定期审计
若CFIUS接受缓解措施,将以国家安全协议(NSA)或合并令(Order)形式书面确认,交易得以继续。
二、调整交易结构
- 降低持股比例:将收购比例降至10%以下,且不取得董事会席位和敏感信息访问权,可能规避CFIUS管辖("少数被动投资"豁免)
- 剥离敏感业务:目标公司在交割前剥离触发CFIUS关注的敏感业务板块(如政府合同业务),仅保留商业部分供中企收购
- 技术授权替代收购:放弃股权收购,改以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资公司形式获取目标技术(绕开CFIUS但需评估出口管制合规)
三、更换买方主体
部分案例中,中方通过将直接收购方更换为第三国(新加坡、香港、欧洲)基金或合作伙伴,降低"外国政府控制"的认定风险。但须注意:CFIUS对"穿透式审查"能力极强,若中方最终受益所有人不变,仅更换中间层意义有限。
四、历史案例参考
典型被否决案例:蚂蚁金服收购MoneyGram(2018年被否),主要原因是MoneyGram持有大量美国公民金融数据。典型通过NSA完成案例:多家中国企业通过签署严格数据访问限制协议完成收购,但合规成本极高(每年数百万美元的审计和报告费用)。
相关问题
- → 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外资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中国企业须重点关注强制申报触发情形:涉及TID美国企业(技术、基础设施、数据)的并购须在交割前申报,否则面临最高交易额100%的罚款。
- → CFIUS强制申报(Mandatory Declaration)针对涉及关键技术的受管制外资并购,须在交割前提交,不申报面临最高交易价值100%罚款;自愿通知(Voluntary Notice)适用范围更广,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交,但不提交有被事后审查的风险。
- →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查外资并购澳大利亚资产。中国企业收购澳企时,若交易金额超过相应门槛(国家安全类业务无金额门槛)须向FIRB申报,近年来澳方对中资审查明显趋严,采矿、农业、基础设施领域尤为敏感。
- → 美国出口管制体系(EAR和ITAR)的『长臂管辖』直接影响中国企业:即使不直接出口美国,只要产品含有超过最低比例(de minimis)的美国技术或原产于美国的受控零部件,再出口至第三国时须申请美国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