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并购
CFIUS强制申报和自愿申报的区别什么情况必须申报
强制申报和自愿通知是CFIUS申报的两条并行轨道。强制申报法定要求,违规罚款极重;自愿通知是企业主动获得CFIUS'安全港'(不再事后追溯)的最佳路径。在实践中,涉华并购不论是否强制要求,律师通常建议提交自愿通知。
一、强制申报(Mandatory Declaration)
触发强制申报的两类情形(须二者同时满足):
情形A:收购方是"外国政府控制的投资方"(外国政府直接/间接持有25%以上股权),且目标公司属于TID(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行业。
情形B:目标公司生产、设计或研发受出口管制的关键技术(含EAR受控商品、ITAR物品、NRC许可证物品等),且收购方获得"实质性利益"(控制、董事会席位或敏感信息访问权)。
强制申报须在交割前30天提交,CFIUS须在30天内完成审查(仅告知"无行动"或要求提交完整通知)。
二、自愿通知(Voluntary Notice)
不触发强制申报的交易,收购方可自愿提交完整通知。提交通知的主要好处:
- 获得CFIUS"结案通知"(Clearance Letter)→ 相当于"安全港",CFIUS不再事后审查该交易
- 减少交易后运营中的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政府合同的目标公司)
- 在买方SPA中向卖方提供更强的交割确定性保证
不提交的风险:CFIUS有权对未申报交易在交割后数年内主动立案审查,可要求剥离或附加条件,最坏情况可要求交易撤销。
三、涉华交易的实务建议
- 只要目标公司的业务与技术、数据或基础设施沾边,无论金额大小,建议提交自愿通知
- 收购少数股权(低于10%)且不获得董事会席位或敏感信息访问权的纯被动投资,通常不触发CFIUS管辖
- 提前6-12个月开始CFIUS合规规划,将其纳入并购整体时间表
相关问题
- → 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外资并购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中国企业须重点关注强制申报触发情形:涉及TID美国企业(技术、基础设施、数据)的并购须在交割前申报,否则面临最高交易额100%的罚款。
- → CFIUS否决或要求剥离后,中企可考虑的应对路径:(1)签署国家安全协议(NSA)加入缓解措施保留交易;(2)调整交易结构降低持股比例至『少数被动投资』门槛以下;(3)更换为非中国背景买方并维持技术合作关系;(4)通过美国本土中间层控股公司架构。
- →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查外资并购澳大利亚资产。中国企业收购澳企时,若交易金额超过相应门槛(国家安全类业务无金额门槛)须向FIRB申报,近年来澳方对中资审查明显趋严,采矿、农业、基础设施领域尤为敏感。
- → 境外投资ODI(对外直接投资)须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银行等多部门备案/核准。发改委核准针对敏感国家和大额项目;商务部备案适用于绝大多数普通对外投资,通常15个工作日内完成。